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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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品今(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易禾水星投资有限公司 东营旺豪化工有限公司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品今(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易禾水星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28180张“17东辰01”债券本金22818000元及收益(以本金2281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7.3%收益率计算,所得金额扣减已兑付利息1675277元),具体形式为支付至原告北京易禾水星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易禾长越债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二、被告品今(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易禾水星投资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643258.6元; 三、被告品今(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易禾水星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281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北京易禾水星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866元,由原告北京易禾水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0816元(已交纳);由被告品今(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30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