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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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08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万元之后,还应支付110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收款账户--户名:***,账号:62×××61,开户银行:常熟农商银行碧溪支行吴市分理处)。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1215.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上述指定账户)。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负担47元,由被告***负担565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汇付原告***上述指定账户,原告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10-11 |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