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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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弋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8487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款汇:***,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弋阳支行,账号:6222××××8785);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6元,减半收取1,163元,由被告***负担;第一次鉴定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第二次鉴定费5,00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