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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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弋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部分损失共计342,163.56元(其中包括部分医保内医疗费97,295.45元、后续治疗费33,000元、营养费5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40元、护理费12,050.1元、误工费19,769.4元、交通费1,420元、残疾赔偿金84,82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300元、鉴定费1,9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3,215.41元,以上合计370,163.56元,冲抵其垫付款28,000元,共计342,163.56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非医保费用10,810.61元,冲抵其垫付款49,105.82元,原告***应返还被告***38,295.2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综上,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理赔款308647.35元至原告***账户(款汇:***,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弋阳支行,账号:6230××××9776),支付理赔款33516.21元(扣除受理费)至被告***账户(款汇:***,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弋阳支行,账号:6222××××5422);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58元,减半收取4,77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