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420000元;

上述赔偿款交款至本院执行款帐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户名:横峰县人民法院;帐号:15×××48-004)。

二、被告***赔偿原告138897.61元。被告***、***已垫付各项费用179642.31元,为此原告应在获得保险赔偿款中返还给被告***、***40744.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66元,减半收取计4883元,由被告***承担3104元,由原告承担17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0
发布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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