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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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春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宜春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46904.1元及各笔垫付的资金占用利息(自垫付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元,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38××××9407。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6-27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