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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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140000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退款利息(计算方式:以

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8年11月19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房款返还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7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3379元,保全费1290元,合计4669元,由原告***负担109元,由被告***负担4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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