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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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交建新能源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20)豫0403民初2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即“一、解除***、***、河南交建新能源有限公司与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三、解除***、***、河南交建新能源有限公司与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7日签订的《股权质押协议》,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解除河南交建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登记;四、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河南交建新能源有限公司返还2018年9月4日《文件交接单》所列明的文件及物品(详见附一),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20)豫0403民初29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即“五、驳回***、***、河南交建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三、变更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20)豫0403民初2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支付服务费240万元、违约金28万元合计26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河南交建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3200元,由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111.2元,***、***负担2088.8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45023元,减半收取72511.5元,由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6716.1元,***、***负担579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7773元,由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5321元,***、***负担124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