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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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和利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平顶山市云峰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宝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宝丰县和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4954732.12元及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6年10月31日为166701.03元;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但贷款逾期后拖欠本金的罚息不得再计算复利)(截至2020年7月1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之和应以2217667.79元为限); 二、平顶山市云峰商贸有限公司、***、***对宝丰县和利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平顶山市云峰商贸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宝丰县和利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在宝丰县和利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名下的位于宝丰县侧的房屋【房产证号为:宝丰××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宝房他证宝丰字第××号】,在借款本金370000元及基于该本金产生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所有的位于宝丰县的林木【林权证号为:宝林证字(2007)第90141号,林木他项权利证明书号为:林宝他字第01号】,在借款本金3994200元及基于该本金产生的利息范围内,享有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实现上述抵押权后,***、***、***有权向宝丰县和利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0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2995元,共计70002元,由被告宝丰县和利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云峰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