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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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代偿的银行贷款本息58711.37元。并支付滞纳金(即以58711.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4%的标准,从2021年3月17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保险费5258.89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