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借款本金797500元,2021年5月12日前的利息94353.90元及罚息1771.13元,2021年5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97500元为基数按照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每年的1月1日调整一次)上浮10%并加收50%计算的利息及罚息(当被告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按照合同约定先本金后利息的顺序抵充)。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以被告***提供的位于荆沙大道楚天都市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296元减半计收61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