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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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县富伟物流有限公司 安徽鸿越物流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徽鸿越物流有限公司、繁昌县富伟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返还垫付的保险赔偿款人民币10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安徽鸿越物流有限公司、繁昌县富伟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