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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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博纳辉煌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返还嘉兴东润恒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欠款3000万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博纳辉煌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支付嘉兴东润恒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利息1132.125万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博纳辉煌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支付嘉兴东润恒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逾期借款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驳回嘉兴东润恒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450元,由嘉兴东润恒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14841元(已交纳),由博纳辉煌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负担262609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博纳辉煌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