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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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开封市润通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开封市润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润通大厦7层701A、701B、702、703、704、705、716、717、718、719A、719B、720、8层801A、801B、802、805、820号房屋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二、被告开封市润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案涉房屋具备交房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办理润通大厦7层701A、701B、702、703、704、705、716、717、718、719A、719B、720、8层801A、801B、802、805、820号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 三、被告开封市润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违约金786元; 四、被告开封市润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以786168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0.1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9.6元,由被告开封市润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