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邢素梅各项损失共计9032.1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邢素梅各项损失共计11436.7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24元,由原告邢素梅负担19.24元,被告***负担1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