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兰考县天龙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兰考县天龙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210240元、拖车费3500元、施救费850元,合计214590元;

二、驳回原告兰考县天龙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7.66元,由原告兰考县天龙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708.6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承担41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27
发布日期 20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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