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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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东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富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富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开封市东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开封市东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被告河南省富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