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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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52372.31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对原告承担的清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4.65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