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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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52372.31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对原告承担的清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4.65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6
发布日期 20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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