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开封市三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院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开封市三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被告***应协助原告开封市三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将车牌号为豫B×××××号(车架号为LVBS6PEB2BH018324、发动机号码1611G162347)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车牌号为豫B×××××(车架号为LA99C3767B5JTW232)变更登记在被告***名下;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开封市三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和代垫款500元。

三、驳回原告开封市三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6.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05
发布日期 20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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