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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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旺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43807.82元(直接汇入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临邑县支行德平分理处开户的62×××64账户中)。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31365.2元(直接汇入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临邑县支行德平分理处开户的62×××64账户中)。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张家口旺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负担802元,由原告***负担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