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6545.98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合计自2020年4月15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透支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但总计金额以11105.31元为限);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5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