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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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578228.7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1年4月24日欠息23596.79元,自2021年4月25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 三、如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的确定给付义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以被告***、***名下位于安庆市宜秀区的房产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18元,减半收取49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