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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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在其承保鄂KB××××号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分别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382663.25元、向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935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8元,减半后收取1144元,分别由被原告***、***、***负担805元,由被告***负担3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