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
沈丘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丘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颍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数额为200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

二、驳回原告安徽颍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沈丘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7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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