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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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海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海城支行借款本金218151.67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起至贷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就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抵押的房产(位于海城市海州区,建筑面积105.55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4572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还款义务时加付此款给原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