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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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方圆大地桥业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十堰方圆大地桥业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三百三十六万二千七百六十四元、违约金十万零八百八十三及逾期利息(以三百三十六万二千七百六十四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六点五计算)、律师费五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75元,由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3026元(已交纳),由被告十堰方圆大地桥业制造有限公司、被告***负担32549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十堰方圆大地桥业制造有限公司、被告***负担(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十堰方圆大地桥业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鉴定费17700元,由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已预交,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各给付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