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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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代偿金16223.85元,并从2019年8月10日(原告支付代偿金之日)起,以16223.85元为计算基数,按2021年3月1日(原告起诉之日的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支付利息直至还清全部代偿金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负担35元,被告***、***负担1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