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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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衡水市桃城区治国建筑机械租赁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衡水市桃城区治国建筑机械租赁站租赁费7150元及利息损失(以715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衡水市桃城区治国建筑机械租赁站退回以下租赁物:篮底8.5米、电机架1个、电缆4根、钢丝绳10根、配重319块、安全绳8根、支托2个、扛12个、后支架2个、锋勾100个、锋勾绳14根,如二被告不能按期退还,则应向原告赔偿租赁物损失23701元; 三、驳回原告衡水市桃城区治国建筑机械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7元,由原告衡水市桃城区治国建筑机械租赁站负担172元,被告***、***负担3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8-13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