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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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门峡市天顺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三门峡市天盛畜牧繁殖有限公司 三门峡中天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三门峡市天顺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5日起按月利率5.82‰计算至2019年1月5日止;自2019年1月6日起按月利率8.73‰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扣除已支付利息289061.02元); 二、被告三门峡市天盛畜牧繁殖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天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均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18元,减半收取279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2959元,由被告三门峡市天顺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天盛畜牧繁殖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