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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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都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都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71478.2元、利息739.02元及罚息、复利〔自2021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以所欠借款本金271478.2元和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付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都支行有权就被告冯志强提供抵押的坐落在晋中市榆次区××路××号××幢××单元××层××室房屋(证号:晋(2020)晋中市不动产证明第0××9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5886元,减半收取2943元,由被告冯志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