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临汾市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临汾市尧都区誉博鑫装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襄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临汾市尧都区誉博鑫装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返还原告临汾市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价款1,863,000元、借款60,000元,并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773,35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的四倍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驳回原告临汾市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5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临汾市尧都区誉博鑫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