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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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8644.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21年6月7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为547.11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息等费用之和折算后的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