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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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保财险抚州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473082.75元。 二、被告人寿财险三明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473082.7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92元,减半收取664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