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
浙江玉汽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乐安县欣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106263.5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61302.8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被告乐安县欣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7009.2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原告***返还被告浙江玉汽运输集团有限公司91886.56元,在本案赔偿款中抵扣支付;

五、被告***、***、***在继承蔡金民遗产范围内在限额103939.98元内赔偿原告***;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5.67元,减半收取计2287.84元,由原告***负担332.62元,被告浙江玉汽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82.09元,被告乐安县欣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391.04元,被告***、***、***在继承蔡金民遗产范围内承担782.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交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高新支行,账号14×××29)。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4-30
发布日期 20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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