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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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森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临川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抚州市金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抚州市金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临川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852029.11元,合计6852029.11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具体金额以原告核心银行系统记载的数据为准)]; 二、被告王一军、李***对被告抚州市金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临川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6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64元,减半收取计29882元,由被告抚州市金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一军、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