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与被告***、***签订的编号2008年长乐二手房字第0215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个人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借款本金101360.52元、利息7746.18元、罚息1786.86元(截至2021年1月7日)及自2021年1月8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 三、被告***、***以其位于西安市碑林区房屋对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对依法处置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33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518元减半收取1259元,保全费107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已预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