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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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74864.26元、利息26217.16元(暂计至2021年2月27日,此后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15146.62元、手续费827.77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偿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1元,减半收取1350.5元,由原告承担30.5元、被告***承担132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1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