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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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枝损失21518.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理赔被告王振明348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张**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元,减半收取计389.5元,由原告张**枝负担84元,被告王振明负担30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