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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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晋城市光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 晋城市凤和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晋城市巴厘新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晋城市凤和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截止2021年6月25日的借款本金112万元、利息7189.23元,罚息327009.23元,共计1454198.46元。另从2021年6月26日起,被告晋城市凤和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仍应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自2021年6月26日起支付相应欠款期间的利息、罚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晋城市光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晋城市巴厘新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就被告***、被告***抵押的位于晋城市××街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90元,减半收取计9045元,由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负担140元,被告晋城市凤和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晋城市光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巴厘新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负担89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6 |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