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发布于:2021-1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江市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追加被申请人***为本院(2020)粤1702执1008号一案的被执行人;

二、限被申请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9)粤1702民初3653号、(2019)粤17民终167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21803.11元给申请执行人***,返还办证费792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2元;协助***办理阳江市江城区滨江东路8号富和海岸城9幢1单元404房的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并承担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所产生的费用中应由阳江市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的费用;被执行人阳江市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的部分款项应作相应扣减。

被申请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日期 2020-08-21
发布日期 2021-11-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