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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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望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望花支行与被告***于2015年4月9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有效,原告对贷款抵押物抚顺市望花区营口路东段19号楼2单元1503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望花支行借款本金223637.76元及累计利息2664.51元(累计利息计算至2021年7月30日),共计226302.27元及逾期利息(以223637.76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31至欠款给付之日止,按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5元,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