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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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浙江万江物流有限公司 舟山武港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万江物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借款本金40000000元及利息312620元、罚息1699871.25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罚息、复利均不得另行计算复利); 二、被告***在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对被告浙江万江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万江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有权对被告舟山武港矿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六横镇凉潭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舟普六国用(2015)第XX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浙(2019)普陀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575号]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862元,减半收取125931元,由被告浙江万江物流有限公司、舟山武港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