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海天亮玉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秦峰昕鑫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大秦新天下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深圳海天亮玉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商业诋毁行为,删除“www.ht318.com”网站上《业界如何评价“新e族手机美容”和“大秦手机美容”(转载自中华网)》一文;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深圳海天亮玉科技有限公司在“www.ht318.com”网站显著位置连续十日登载声明,就其涉案商业诋毁行为进行澄清,为原告北京大秦新天下电子有限公司、北京秦峰昕鑫商贸有限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北京大秦新天下电子有限公司、北京秦峰昕鑫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深圳海天亮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深圳海天亮玉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大秦新天下电子有限公司、北京秦峰昕鑫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0000元及合理开支1055元,合计91055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大秦新天下电子有限公司、北京秦峰昕鑫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深圳海天亮玉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深圳海天亮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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