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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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宁市城北区中闽建材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西宁市城北区中闽建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1538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2元,减半收取2546元,由原告***负担1096元,由被告西宁市城北区中闽建材经营部负担1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