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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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漯河广达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69992.28元。 二、被告漯河广达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47420.6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750元,被告漯河广达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1-09-16 |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