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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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淮南万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1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淮南万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收益604219元及违约金(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违约金以38161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违约金以60421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593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