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梅州市合顺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方签订的编号为CNZKHP002019100917的《融资租赁合同》于2020年8月20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对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项下的租赁物儒源牌重型箱式半挂车一台(车架号LA9962D36K0ZDY002),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台(车架号LG6ZDANH7KX002801,发动机号3619A010339),享有所有权,被告梅州市合顺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转移登记手续;

三、驳回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梅州市合顺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被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8-23
发布日期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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