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抚顺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误工费401.52元、护理费401.52元、交通费300元,共计3603.0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剩余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5283.59元;

三、被告抚顺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复印费38元。

诉讼费80元,由被告抚顺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23
发布日期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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