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洁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山东怡力电业有限公司 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上海洁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初步验收款610000元及利息(以610000元为基数,自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上海洁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质保款610000元及利息(以610000元为基数,自二○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上海洁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款及施工款共计2343540元。 四、驳回上海洁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5780元,由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5549元,由上海洁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