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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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廉顺新华夏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九原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九原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承保的×××东风牌重型半挂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忻州市廉顺新华夏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的维修费、货物损失费、工时费33500元,施救拖车费8100元,路产损失费10125元,共计5172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72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原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3-22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